浏览数量: 114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8-10-30 来源: 本站
【“积极回报投资者”系列宣传文章之二】
2011年年底以来,证监会开始督促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内容,2012年5月12日,证监会进一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派发现金股利的最低条件,并督促上市公司出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定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时,2012年-2014年公司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5月份以来,大量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配套出台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特别是部分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但未进行过现金分红的公司也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并出台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在欧美发达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类似美国通用电气等坚持近百年的持续稳定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这样的定期分红给那些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是:不仅让投资者对投资哪支股票可获得现金分红有了一个事前的预期,并且可以让投资者预估到未来每年通过现金分红获得的收益,让投资者建立合理的投资规划。而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情况具有不确定性,这不仅让投资者不知道哪家上市公司会进行现金分红,没有明确的投资目标,而且即使持有的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也不知道它要分多少钱。我国的投资者每年只能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才能知晓其分红方案。因此,投资者无法确定自己的投资期间、建立具体的投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投资者投资股票多为短期投机,追逐资本利得,长期资金也无法引导入市,也无法培育稳健型投资者。因此,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A股引进新的长期资金和投资者个人的理财规划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分红承诺,投资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上市公司这些承诺的效力如何?从约束力上讲,以章程修改案为例,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开披露这些承诺后,包括投资者、监管部门在内的各方市场参与者根据该承诺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未来证券交易所也会将上述承诺的执行情况记入上市公司的诚信档案并对社会公开,这样可以形成对上市公司有效的约束力,改变以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随意性大的问题。
这里证券交易所在监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发挥着重要的意义。证交所在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决策机制,强化对现金分红相关政策的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现金回报预期。如果公司章程未对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具体事项予以明确,则证交所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最迟应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交易所的2012半年报通知中,也将上述要求扩展到了所有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2011年度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相关未分配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是否已产生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匹配的原因等信息。如果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大概预期,这样的承诺可以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也有一个大概预测。
上市公司的公开现金分红承诺将公司未来的分红规划向投资者披露,使投资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未来派发现金股利的计划,形成明确预期,投资者便可以根据自身理财规划来选择股票。这样可以让投资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中发现那些高比例且持续的分红、创造现金流的能力强的公司。同时高比例且持续的现金股利也更有可能吸引长期投资者持有公司股票。这样可以让投资者尤其关注那些现金分红条件低,但是现金分红比例较高的公司。
通过以上的政策,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可以形成合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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